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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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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小升初政策不断,为了让家长们更加熟悉小升初政策,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2015年上海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上海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2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面向适龄儿童、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设点布局,充分发挥与均衡配置本区公办教育资源,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的需求,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使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成为人民满意的阳光工程。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以“就近免试入学”为原则,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青浦区教育局制定了本市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2)

  3.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同时需提供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由街镇开具的从事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证明。按照居住证属地管理原则,由其父母向各街镇社区申请入学。

  各街镇社区根据家长所提供的材料和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统筹安排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青浦区教育局制定2013年青浦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3)

  4.本区特殊学校(辅读学校、初等职校)面向全区进行招生。

  5.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按市相关规定,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上海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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