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教育局公布来穗人员子女可积分入学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小升初的消息是:增城教育局公布来穗人员子女可积分入学。
2015年,广州市“小升初”招生政策千变万化。
增城教育局公布来穗人员子女可积分入学看点:
●积分申请表共有9个计分项,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就业备案服务年限等
●具备入学地的房产证明也可获得积分
●就业备案服务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权重最大,均为30分,满1年为2分,最高15年或以上为30分
●在增城工作、缴纳社保的年限越长,申请人的学历越高,获得的积分就越高
1月15日,增城市教育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草拟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办法》提到,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可为其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同住子女申请入读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或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来穗人员,可以通过计算积分为子女申请入学机会。
《办法》规定这些来穗人员要求在增城市有固定住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以上。
《办法》提到,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或者符合广州市或增城市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高端人才子女,由增城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符合以上两项的,可通过计算积分申请入学机会。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其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延伸阅读:
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公开征求《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文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来穗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的精神,我局草拟了《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办法》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月25日前书面或电子文档复增城市教育局,电子文档请发到(zhwzh382@126.com)。
增城市教育局
2015年1月14日
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建设幸福增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穗发改社〔201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即广州市辖下12区、县级市)以外,现在增城市区划范围内居住的来穗人员(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其随迁适龄子女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至8月31日止)要求入读本市小学一年,或拥有增城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要求升读本市初中一年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在我市有固定住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来穗人员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以上的来穗人员,可为其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同住子女,申请入读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
第四条 成立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各项工作实施,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任组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政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积分入学工作,负责摸查统计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挖掘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潜力,最大限度满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负责审核申请人积分资格、表彰证书(增城市级政府及各镇街政府表彰),以及中小学招生录取工作。
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就业备案服务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等项目材料,并出具有关证明。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的统计数据信息;并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明、企业及单位集体宿舍证明等相关信息及材料。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在我市合法自建(购)房房产证、购房协议、发票等,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户籍信息等有关情况。
团、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志愿者服务和义工服务工作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为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各镇街政府:根据本办法,统筹实施辖区内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工作。
第五条 符合广州市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且具备下列两款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其子女入读我市公办中小学,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入读同等待遇。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要求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在本市居住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子女,经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并报教育局审定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符合广州市或增城市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高端人才子女,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三)不符合以上两项的,可通过计算积分,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六条 积分入学办理工作流程
(一)增城市教育局负责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和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将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通过增城市教育门户网站(http://www.zcsedu.com)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拟为其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来穗人员,在增城市教育信息网站(同上)下载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即志愿学校)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领取《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在“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报名并填报有关信息。申请人以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为依据,对口申报所属镇(街)内的2个志愿学校。
(四)申请人确认网上填报信息正确无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进行现场积分入学资格确认,并为每位申请入学人(申请人的子女)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六位数随机码。资格确认后,申请人在网上填报有关积分资料。
(五)各职能部门(或指导其下属单位)按照本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在“积分入学系统”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审核结果(积分)。申请人可在积分入学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积分入学系统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自动计算积分。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所有申请人的积分审核,则申请人不得再对填报的志愿数据进行修改。积分入学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者的总积分。申请人的总积分即为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积分入学系统按总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如果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按照申请人的居住、社保、就业年限长短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以确定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在镇(街)内的排位次序。申请入学人的总积分以及随机码结果均在积分入学系统内显示并供申请人查阅。
(七)积分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及对应学校的学位情况进行投档。投档时,根据申请人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学校学位数进行投档,先投第一志愿,若学校招生计划未录满,再投第二志愿。
(八)投档结束后,将在增城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zcsedu.com)统一向社会公示各镇(街)公办学校的积分录取线,公示期为一周。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增城市教育局提出异议。市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九)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系统内的通知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通过积分派位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申请人,如放弃所得学位,本年度将不安排市内公办学位。
关于公开征求《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第七条 通过本积分办法未获取公办学校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八条 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其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校园生活。
第九条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来穗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增城市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增教字〔2010〕58号)文中,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根据新政策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增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1.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申请表
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积分申请表(试行)
以下表格于每年5月10日-6月10日提交。申请人(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人基本信息 | 相片 | ||||||||||||||||||||
入读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农业□ 居民□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址 | |||||||||||||||||||||
在读园(校) | 住所性质 | 自建(购)房□ 租赁房□ 集体宿舍□ | |||||||||||||||||||
申请入读学校 | 1. 2. | 是否服从安排 | |||||||||||||||||||
父母情况 | 父亲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学历 | 政治面目 |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学历 | 政治面目 | 工作单位 | |||||||||||||||||||
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父母(监护人)签名: | |||||||||||||||||||||
总积分 | 积分排序名次: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
注:“集体宿舍”是指企业或单位集体宿舍,住户没有产权的房。申请入学前,需企业或单位出具证明
2.增城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审核表
附表2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统计表(试行)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申请学校
序号 | 项目 | 条件和标准 | 须提交资料 | 权重 | 审核部门 | 审核结果 | ||||
A | 必备条 件 | 户籍不在广州市(含12区、市)、其适龄子女至当年8月31日止,年龄满6周岁要求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要求升初中一年级。 | 户口簿、出生证、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 | 符合 | 教育局 | |||||
B | 在我市连续居住并合法就业满一年及以上。 | 有效居住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 符合 | |||||||
C | 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以上。 | 社保证明材料。 | 符合 | |||||||
1 | 文化程度 | 研究生(硕士)或以上 | 15分 | 大专或以上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只按最高得分者计,不作累计。 | 15 | 教育局 | ||||
本科学历(学士) | 10分 | |||||||||
大专、高职学历 | 5分 | |||||||||
高中、中专(中职、中技)学历 | 3分 | |||||||||
初中 | 2分 | |||||||||
2 | 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 | 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一级 | 15分 | 1.申请人身份证;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及证书核发部门出具的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只按最高得分者计,不作累计。 | 15 | 人社局 | ||||
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 | 10分 | |||||||||
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 | 5分 | |||||||||
3 | 就业备案服务年 限 | 年限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广州市内有效劳动合同或就业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服务年限只按最高得分者计分,不作累计。 | 30 | 人社局 | |
分值 | 2 | 4 | 6 | 8 | ||||||
年限 | 5年 | 6年 | 7年 | 8年 | ||||||
分值 | 10 | 12 | 14 | 16 | ||||||
年限 | 9年 | 10年 | 11年 | 12年 | ||||||
分值 | 18 | 20 | 22 | 24 | ||||||
年限 | 13年 | 14年 | 15年或以上 | |||||||
分值 | 26 | 28 | 30 | |||||||
4 | 缴纳社会保险 | 年限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广州市内社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父母双方在广州市内参加社保只按最高得分者计分,不作累计。 | 30 | 人社局 | |
分值 | 2 | 4 | 6 | 8 | ||||||
年限 | 5年 | 6年 | 7年 | 8年 | ||||||
分值 | 10 | 12 | 14 | 16 | ||||||
年限 | 9年 | 10年 | 11年 | 12年 | ||||||
分值 | 18 | 20 | 22 | 24 | ||||||
年限 | 13年 | 14年 | 15年或以上 | |||||||
分值 | 26 | 28 | 30 | |||||||
5 | 居住条件 | 父(母)在增城市内自购(建)房居住,且在居住地镇(街)申请入读,按持有证明时间计,每增一年加5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满分20分)。在工作地镇街申请入学,此项不得分。同一地址房产证每年只接受1人入学申请(孪生子女除外)。 | 申请入学地的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20 | 国土房管局 | |||||
父(母)在增城市内租赁房屋居住,或企业(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且在居住地镇(街)申请入读,每增一年加3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 | 申请入学地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证明或居住地企业(单位)证明。 | 10 | 市出租办 | |||||||
6 | 居住证 | 父母双方办理居住证,每一方每增一年加1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满分得10分)。 | 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 10 | ||||||
7 | 户籍资料 | 户籍资料原件、复印件。 |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10 | 公安局 | |||||
8 | 计划生育 | 父(母)已落实节育长效措施或母亲最近3年连续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得25分;母亲最近2年连续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得15分;母亲最近1年连续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得10分;无计生证或计生证未经申请入学镇街计生部门审查得0分。 | 镇级以上医院或计生部门证明。 | 25 | 计生局 | |||||
9 | 加分 | 父(母)参加市、镇(街)团委或政府部门组织的义务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每30小时加1分,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时数证明材料。 | 10 | 团、民政局 | |||||
父母在增城市务工期间获得县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加5分/人/次;获得镇(街)政府表彰加2分/人/次,可累计得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申请人父母获市级、镇街级表彰由发证部门审核证书,领取回执。 | 10 | 教育局 | |||||||
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