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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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教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三)人户一致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
二、小学招生
(四)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增城市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报告后,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六)入学程序。2015年起,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非本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有效后,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镇街招生教学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增城市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增教字〔2010〕58号)进行办理。
民办小学的报名时间原则上为当年5月1日至30日,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七)招生地段。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小学、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增城市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报告,且提前一年通过增城市教育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增城市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所有公办小学必须按划定的地段招生。
(八)安排学位。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镇街的,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制定。
(九)特长生招生。除广州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可招收体育特长生外,其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十)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增城市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报告后,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一)招生范围。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初中、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增城市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报告,且提前一年通过增城市教育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增城市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所有公办初中必须按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十二)安排学位。具有本市(以下均指“增城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镇街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镇街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各镇街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等),经户籍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核准,可在户籍所在镇街升学。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学校升读初中的,应回户籍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申请升读公办初中学位,并按该镇街升学办法入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镇街的,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学位。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需要在我市公办学校升读初中的,由该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是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我市借读的申请证明等,到居住地所属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学位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本镇街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学位。
(十三)招生方式。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按广州市学区建设要求,2015年至2016年为学区建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办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或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7月14日至18日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完成公办初中的招生工作。过渡期后,即2017年起公办初中招生方式按学区建设方案确定。
(十四)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须经增城市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行,并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且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民办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公办初中招生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增城市教育局,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和录取工作,并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五)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过市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十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积极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十七)积极探索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办法。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根据《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增府办〔2012〕9号)的要求,实行“学位奖励”。对上年度缴入我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企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全市每年统筹安排50名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学位,由所在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给予每家企业5个入学名额,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由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提供企业名单)。
(十八) 积极妥善做好外来工子女入学工作。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增城市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增教字〔2010〕5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具体细则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把来穗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规划,组织有关人员切实做好生源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人数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人数,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镇街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增城市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增城市政府批准并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对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增城市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
(二十)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镇街内无法解决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主动与增城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局裁决。
(二十一)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六、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2.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3.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4.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5.非经广州市教育局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6.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7.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8.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9.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10.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11.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的;
12.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十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2.在本意见规定的时间之前进行招生;
3.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
4.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5.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
6.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二十四)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组织学生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各种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二十五)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十六)经核实确认学校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或培训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5.根据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当年年检 "不合格”结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7.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七、其他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十八)本意见由增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