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投诉举报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doc
点击下载文
文档为doc格式
下载本文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1、下载的文档为doc格式,下载后可用Word文档或者wps打开进行编辑;
2、若打开文档排版布局出现错乱,请安装最新版本的word/wps软件;
3、下载时请不要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否则会导致无法下载成功。
4、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小升初政策不断,为了让家长们更加熟悉小升初政策,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2015年上海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优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设点布局,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2015年,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合理确定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原则控制在35人左右,最大班额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5.本区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及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和交流。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登记工作时间为4月11日-4月30日。

  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应在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本区指定地点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本区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3.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可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

  公办小学的上述对口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房屋户主和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区教育局从2014年开始,在本区各公办小学统一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自2014年起,静安区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4.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回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读初中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5.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