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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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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介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1次会议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介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体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