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实行的监察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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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时期,皇帝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及其权力的运转。第一种方式则是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一官职。作为三公之一,御史大夫几乎可以说是秦朝政治体系当中地位最为崇高、权力最大的官员之一,除了从制度建构上面来实施监察职能外,秦朝时期还有着另外一种特别的方式来实现监察的目的,那就是皇帝巡视。
秦朝实行的监察制度的介绍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长官。
御史之名,在西周官职中就存在了。在古语中,史是掌管文书的官吏的通称,御史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是御史之长。至秦时,遂成为负责纠察职能的最高监察官吏。这是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端。
秦时,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中丞的职权,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君主的一切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因为居殿中办事,故曰中丞。其下御史若干名。御史也称侍御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书。在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称监御史。秦朝用御史监理诸郡,察举地方上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不属于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属于御史台、受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管理。
可以看出,我国的封建监察制度,在秦时尚属初创阶段。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具有纠察的职能,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仍负责行政事务,而不是专职监察官吏。他们的职责和活动方式,以及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似乎也缺乏明确规定。
这固然有文献散佚的原因,也和当时这一制度还属于初创历史阶段有关。但是,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却构成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秦朝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秦朝的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秦朝一方面创设了皇帝制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推广郡县制;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销毁兵器,决通川防,广修驰道以及“焚书坑儒”等等。
随着进一步北征匈奴、南服百越等措施的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独裁国家形成。 另一方面,秦朝的统治极其残暴,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以及暴虐的刑罚,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特别是到秦二世当政时期,其统治更加黑暗。于是,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终于将秦朝推向灭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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