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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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关系中的两个方面。
矛盾的普遍性指的是矛盾是客观事物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存在于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方面。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都存在着内部的矛盾和矛盾的斗争,这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方面的矛盾各具特殊性,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例如,经济领域的矛盾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政治领域的矛盾主要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社会领域的矛盾主要是阶级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关系,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矛盾的特殊性则决定了不同领域、层面、方面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对于具体的矛盾问题,必须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同时也要把握矛盾的普遍性,从而推动事物的发展和进步。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①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是共性的表现;
②两者是相互区别的,共性只是概括了个性中的共同本质,而不是包括个性的全部内容;
③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定场合为共性的东西,另一场合就可能是个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同时又要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去探索有自己特色的建设和发展道路.在这里,社会主义是普遍性、共性,中国特色是特殊性、个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把个性与共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