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实行什么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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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在中央机构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掌政事,为“百官之长”。其职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在地方,由于周代的分封建藩制度,与秦朝的专制皇权和统一国家绝不相容,故秦始皇彻底废除分封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郡县制度,全国地方共设四十郡,郡设郡守。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实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冯动、李昙、钱产、得等。
御电大夫的属吏有两丞,秩千石。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有独立的权责。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史载,秦始皇时张苍曾为御史,即是侍御史。在地方,秦朝郡级所置之监,即是监御史。史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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