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政治组织形式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找到了实现民主权利的制度载体。这是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跨越,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属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的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所以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优越性:①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②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实施,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职责分明,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③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优越性就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运用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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