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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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的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条约规定:1、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港口;2、割让中国领土香港;3、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签订了两个补充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进一步规定了英国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1、压低中国关税,规定进口税率5%;2、允许外国兵船停泊在中国通商港口;3、准许英国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签订。又称《五口通商章程》。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又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中法《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签订。即《五口贸易章程》,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增加:1、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2、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有: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2、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3、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签订。使法国除取得英国上述特权外,又规定:
1、允许天主教入内地自由传教。
2、法国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
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5月签订。主要内容是:
1、中国将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俄国。
2、乌苏里江以东至海的中国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后6月13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2、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
4、日后中国若给其它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美国公使驻北京。
2、增开潮州(汕头)、台南通商。
3、扩大最惠国待遇等。
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4日签订。又增加: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
3、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
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又增加: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3、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增加:
1、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东至海的大片中国领土划给俄国;
2、规定蒙、新西北边界,割占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
3、开放喀什噶尔为商埠等。
中美《续增条约》
1868年7月28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扩大掠夺华工;
2、美国可在中国设学校;
3、对侨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条约》
1887年12月1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允许葡萄牙永驻澳门;
2、同样享受英、美等在中国的特权。
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2月24日签订。主要是争夺伊犁河流域的中国领土,并将兵费增为九百万卢布。
中英《烟台条约》
或称《滇案条约》,1876年9月13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
2、英国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并可由印度进入西藏;
3、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5、减少进口税;
中法《会议简明条约》:
1884年5月11日签订。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2、允许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
3、调回在越南的中国军队。
《中法新约》
又称《越南条约》,1885年6月9日签订。除要中国承认法国在越南的特权外,还降低了中越边界的进出口税率;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法国退出台湾、澎湖。
甲午中日战争(1894-1895)时签订的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
3、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5、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
6、日军占领威海卫,俟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中日《交收辽南条约》
1895年11月8日签订。竟要清政府以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
八国联军战争(1900-1901)时订立的: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主要内容是:
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5、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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